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1月18日臺教體署競(二)字第1100001448A號函辦理。
二、我國為槍枝彈藥管制國家,關於貴轄射擊運動團體得持有及使用射擊運動槍枝及彈藥,係基於培育貴轄射擊運動選手以參加國際競賽而特予同意,並依據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」之授權,訂有「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由各主管機關進行管理。
三、按「人民團體法」第3條規定,人民團體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;另依「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」第14條規定,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,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、授課、售票、捐募、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,應依有關法令規定,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立案或核准後辦理,其財務收支,事後並應公開徵信;復依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」第27條規定:「社會團體處理財務收支,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,並應定期公告之」,爰有關貴屬射擊運動團體倘有以推展射擊運動為由,舉辦各項會員體驗活動,向民眾收費並提供本辦法規定之射擊運動槍枝及彈藥之情形,請給予必要之指導、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