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
新竹市體育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本章程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第 二 條:本會定名為「新竹市體育會」。

第 三 條:本會為普及體育,增進建康,發揚民族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 旨。

第 四 條: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新竹市公園路295號,市立體育館內。

第二章 任 務

第 五 條:本會任務如下----

一、關於國民體格之鍛鍊事項。

二、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。

三、關於全民體育運動之推行事項。

四、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。

五、關於民間固有體育之改良推行事項。

六、關於體育講座及舉辦各項體育競賽事項。

七、關於各機關團體託辦及查詢事項。

八、其他有關於體育之倡導推行及編訂體育專刊事項。

九、輔導各單項委員會舉辦運動比賽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 六 條:

一、凡本市轄內住民愛好體育品德優良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二、本會所屬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總幹事應加入本會會員,始可擔任之。

第 七 條:新會員入會須經舊會員一人介紹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 合格繳納入會費後方得為本會會員。

第 八 條:本會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其他一切依法 應享之權利。

第 九 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之義務。

第 十 條: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本會會員:

一、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。

二、褫奪公權者。

三、禁治產者。

四、有不良嗜好者。

第 十一 條: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並每年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。

第 十二 條: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者,以及不繳納會費連續達二年以上者,由理事會議決處理,以撤銷其會員資格。

第十三 條: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:

一、 死亡。

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三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四 條:本會得設團體及個人贊助會員。

一、凡對本市體育熱心之團體或個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。

二、贊助會員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。
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五 條:本會設理事十五人、候補理事五人、監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 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。

第 十六 條: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五人,組織常 務理事會,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 理事長,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第 十七 條: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 本會日常事務。

第 十八 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任期均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之;理事長之連任以 乙次為限。

第 十九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後,由理事長行 其職權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 廿 條: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愈任期1/2者。

第 廿一 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-----

一、 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。

二、 審查本會工作計劃及預、決算。

三、 選舉理監事。

四、 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
五、 其他有關本會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第 廿二 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-----

一、 召集會員大會。

二、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三、 通過會員入會、退會事項。

四、 擬訂年度事業計劃與經費預決算。

五、 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項。

六、 通過聘用及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。

七、 聘請顧問、贊助會員、體育指導員及各項委員。

八、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
第 廿三 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------

一、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。

二、 處理日常會務。

第 廿四 條: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-----

一、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
二、 監察理事會業務執行情形。

三、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
四、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。

第 廿五 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一至四人、秘書一人、組長及幹事 若干人,必要時分組辦事。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及解聘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,並呈報主 管機關核備。

第 廿六 條:

一、本會為推動全民體育得設單項委員,受本會之指導監督,專 責辦理各該單位推動事宜,其組織章程則另訂之。 各單項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委員由主任 委員遴選報會核聘。

二、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,原所聘委員視同解聘,另由本會遴選 重行組織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三、 主任委員如未能配合本會規定舉辦體育活動或未按該單項年 度計劃執行者視為推動不力,經理事會通過後改組之。

四、 主任委員及總幹事不得兼任本市其他體育運動團體之同職務 辦理。

第五章 會 議

第 廿七 條: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定期會議一次,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 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
第 廿八 條: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,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 不在此限。

第 廿九 條: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 卅 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 卅一 條:本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章 經 費

第 卅二 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----

一、 常年會費。

二、 政府補助費。

三、 贊助會員之捐助。

四、 社團及社會人士捐助。

五、 附屬事業之盈餘。

六、 基金孳息。

第七章 附 則

第 卅三 條: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相關委員會,活動訓練中心。

第 卅四 條:本會及所屬單位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 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 卅五 條:本會各種辦事細則另定之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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