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為因應全球COVID-19疫情狀況,貴會倘規劃於111年辦理國際賽或會議等國際體育交流活動,務請依據我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指揮中心)最新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有關活動工作人員疫苗規範措施,自111年1月1日起工作人員/從業人員應完整接種疫苗且滿14日,至有關首次提供服務人員於活動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(含家用快篩)或PCR檢驗陰性證明之相關規定,均不適用於短期性質之競賽、活動等。
二、請貴會審酌國內外疫情發展狀況,審慎評估規劃111年及爾後年度各項國際體育交流計畫活動,在防疫優先並兼顧選手權益下,倘經評估認有辦理之急迫性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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